审理经过
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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