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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合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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