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忻**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与盂县苌**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诉被告盂县苌池镇东苌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筑公司第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交纳1428.5元,由原告**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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