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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西凤**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凤**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山西凤**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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