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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万树花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万树花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所以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绥**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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