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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沈阳市**岛分公司诉原审被告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岛分公司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沈阳市**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戚**与被上诉人**芦岛分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均认可一审卷宗98页明细表中所列明的13项工程系由戚**所完成,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戚**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多少,相应的工程款是多少。为此,戚**提出调取证据及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一审判决对有赵**签字的证据材料及劳务承发包工程结算书等证据材料审查不全面,且在证据认证方面存在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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