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弘**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弘**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弘**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辽宁弘**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