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雨水管维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厂区内A1、A2厂房及办公楼、宿舍的雨水管进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1,099.00元,施工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014年9月3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车间地坪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厂区内A1、A2车间进行车间内地坪漆涂装、损坏地面修复及标示线喷画,合同总价值为人民币1,635,335.00元,施工期限为2014年10月3日-2014年11月15日。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将两项工程顺利完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按期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65,99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雨水管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厂区内A1、A2厂房及办公楼、宿舍等雨水管安装;合同价为(含税)31,099.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办理结算手续等。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车间地坪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佳*厂区内A1、A2车间内地坪漆涂装,损坏地面修复、标示线喷画;合同价为(含税)1,635,335.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4年10月3日-2014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办理结算手续等。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5年7月3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为1,665,991.00元,因被告未付工程款原告来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对被告在一汽**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665,991.00元的款项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安装雨水管和地坪漆涂装而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厂区内的雨水管进行了安装及对车间内地坪漆进行了涂装,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65,991.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65,99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吉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