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东**限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东**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永**责任公司、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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