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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