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910.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莫**诉吉林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限责任公司诉四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有限公司与长春**林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宝**责任公司与大洋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鞍山**限公司、高**、吉林科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赣榆**工程公司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崔**、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