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崔**、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