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工程公司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崔**、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崔**、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原告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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