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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