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多年,仅有三栋连体厂房。对于该厂房产权问题案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厂房无产权证照,土地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集体土地,未能进行评估、拍卖,故该案未能执行。2015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厂房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续查封。同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违约金,只需要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诉讼费等;被执行人自愿以本院查封的上述厂房的一部分(附平面图)以物抵债。双方约定待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出售时共同商议处置,无论整体资产出售变现多少,保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诉讼费。同时,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表示,2007年10月22日,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其本人,待被执行人整体资产变现时应将该案本金及诉讼费支付给其本人,对此,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本院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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