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显会与被执行人永**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