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吉**一初字第17号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81197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0年10月6日至款付清之日,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限责任公司质保金2761690元,如逾期未付,自应付之日起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付利息;三、原告吉林市**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吉林市**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吉**一初字第1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