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市宝**责任公司与大洋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宝**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洋众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执行人将吉**丰名苑1号楼和2号楼其施工部分的验收资料报送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被执行人支付200万及迟延支付的利息。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宝**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四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以上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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