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发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吉林省**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现双方当事人就继续履行合同已达成合意,为化解双方矛盾,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5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程有限公司15176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市**发有限公司1359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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