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高**、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高**、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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