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任有限公司与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任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1.00元,减半收取2,155.50元,由原告吉林**任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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