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任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1.00元,减半收取2,155.50元,由原告吉林**任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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