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诉被告靖宇县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撤回起诉。
诉前保全申请费224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负担。
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323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金诚新型涂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