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抚松县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松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抚松**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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