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桦**限责任公司、靖宇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42元,减半收取194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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