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白朝鲜族**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826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长白朝**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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