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源市**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杨**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能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成予以发回重审。故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