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赛**限公司诉上海**幼儿园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上海赛**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永翔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9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赛**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永翔幼儿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赛**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6,000元及相关利息、仲裁费人民币6,77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214.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永翔幼儿园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939号裁决由上海**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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