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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上海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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