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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鑫**有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鑫**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太湖新城中心广场西延景观桥聚碳酸脂板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即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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