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限公司、上海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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