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装有限公司、盐城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