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1元,减半收取10890.5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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