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林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华林不锈钢总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为15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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