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兴**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7元,减半收取4798.5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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