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聚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上海聚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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