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向前与被告淄博**装公司(以下简称中**司)、杨**、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向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向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向前撤回对被告中铁公司、杨**、博**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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