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大港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无房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港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