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扬州源**限公司管辖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均在扬州**开发区,本案应由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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