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均在扬州**开发区,本案应由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扬州源**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