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晏礼洲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中国化**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延安与孟**、灌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中**限公司与宏大(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悦**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第八项目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扬州源**限公司管辖纠纷民事裁定书
徐**与镇江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席**与北京鼎**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中国煤**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