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伊*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伊*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