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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限公司与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金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欠原告江**有限公司的价款35万元,双方同意按25万元结算,由该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支付价款,则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45元,由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故该被告应将所要负担的诉讼费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给原告。之间的欠款仍按照35万元结算,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限公司的价款35万元及利息等双方同意按391775元结算,由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即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余款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停止对担保人蒋**所有的苏L小型汽车的拍卖。被执行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将该车的评估费3500元、拍卖公告费1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此车由担保人蒋**取走。三、在上述付款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由被执行人在取车前交到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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