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钢结构厂、丹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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