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丹阳**结构厂、丹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钢结构厂、丹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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