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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