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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后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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