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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华**有限公司与镇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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