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悦**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第八项目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镇江悦**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4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饶**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晏礼洲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中国化**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延安与孟**、灌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吴**与扬州源**限公司管辖纠纷民事裁定书
徐**与镇江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席**与北京鼎**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中国煤**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李**与中国煤**合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