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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悦**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第八项目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悦**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第八项目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镇江悦**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4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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