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晏**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被告刘**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地点位于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属于淮北市濉溪县行政区划内,本案应由淮北**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