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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正太集**州分公司、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正**扬州分公司、正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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