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吾立民与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吾立民与被执行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6日,吾立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债务累累,其唯一房产经各债权人同意在本院控制下由其以920000元价格自行卖掉,除支付抵押贷款执行款外,剩余122336.66元由九位债权人参与分配,本案得分配款为1919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汪**尚欠申请执行人吾立民工程款2750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