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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限公司与永嘉县**民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嘉县江**有限公司、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一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永嘉县江**有限公司与永嘉县**民委员会、温州中**限公司分别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者在履行合同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直接影响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承担,应予以进一步查明;对于停工天数以及损失的认定处理,应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及过错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争议事项作出鉴定。鉴于上述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36元,上诉人永嘉县江**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上诉人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一村民委员会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36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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