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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责任公司与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责任公司与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华**责任公司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吴**、沙德姐所有的财产价值在278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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