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责任公司与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华**责任公司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吴**、沙德姐所有的财产价值在278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上述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