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华**责任公司与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责任公司与吴**、沙**、吴**、沙**、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在襄安镇白鹤村所有的2014-44号地块(凤**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华**责任公司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安徽省无**有限责任公司在襄安镇白鹤村所有的2014-44号地块(凤**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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